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表彰长期在教育教学战线上工作的教职工,决定继续开展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人员的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经认定后,颁发荣誉证书(不与其他待遇挂钩)。凡在各级各类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教育部门工作,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限累计达30周年的同志,请向所在单位申报(已认定的同志不再申报)。
请各单位对申报者进行初步审核,并于6月16日前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人员审批表》(见附件)报人事处。联系人(电话):
张
老师(2311647)。
特此通知
附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人员审批表》
人事处
2017
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