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马鞍山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通知》(马金管【2016】3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自2016年7月起,我校调整了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教职工现工资项目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基础性绩效工资/60%计算)三项之和,缴存比例由原20%调整为12%。根据上级规定,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月最高缴存额为1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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