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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进修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9-19 09:31  

办〔201635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进修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常委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6918

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进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教师队伍“博士化、国际化、工程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教师进修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职在岗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合理计划原则。各院(部)应充分结合教师队伍现状,根据教师培养需要拟订本单位年度教师进修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选派教师进修。

第四条  统筹兼顾原则。向博士点授权学科、重点学科、新办专业倾斜,扶持基础学科、师资力量薄弱学科、人才难以引进学科。

第五条  重点支持原则。以人才培养为目标,以学科建设为导向,重点培养具备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六条  有序安排原则。教师申请进修应有序进行,原则上脱产进修结束后满三年,方可再次申请脱产进修,多类进修不得同时或交叉进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教师非脱产进修。

第七条  合约管理原则。教师进修前,须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明确并规范个人、所在单位与学校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第九条  申请脱产进修者原则上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已满二年,且工作量饱满,年度综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申请短期培训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年限不作要求。

 进修的学科专业及学习内容,须与目前所从事的学科专业及工作性质一致。

第四章  进修类型

第十一条  国内学历学位教育。指通过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国内岗位进修。指非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国内访问学者、国内合作研究、国内博士后研究等。

第十三条  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工程)实践。主要针对国内企事业单位的挂职锻炼、顶岗培训、产学研合作,以及各教学科研单位结合学科特点和队伍建设需要申报并经学校认可的其他社会(工程)实践形式。

第十四条  出国(境)研修。指为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而至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及科研机构学习、进修,出国(境)研修身份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博士后研究等。

第十五条  短期培训。指专业培训、课程及教学技能培训等,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  国内学历学位教育

第十六条  国内学历学位教育分为在职博士和统招博士。攻读博士学位学制时间以培养单位规定为准,原则上不超过四年。

第十七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者当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者待遇及责任:

1. 攻读博士学位学制时间内,第一年减免定额教学科研工作量,第二年起,定额教学科研工作量减半,按国家人事政策规定享受工资和福利待遇,发放绩效工资时,减免部分不予计发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超过学制时间后,学校不再减免定额教学科研工作积分。

2. 在高水平大学、知名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攻读博士学位者,按期毕业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全额报销学费,提供科研启动费5万元、补贴4万元;逾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的,逾期1年的,报销80%学费,逾期2年的,报销50%学费,逾期3年及以上的,不再报销学费,科研启动费及补贴每逾期1年,各减少1万元。在其他单位攻读博士学位者,按期毕业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学费报销按上述标准执行,提供科研启动费及补贴额度按上述标准80%执行。

3. 签订《进修协议书》,明确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作任务和要求;明确毕业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和责任,具体包括:延长服务期5年(原有服务期未满者,在原有服务期的基础上,延长服务期5年),服务期未满而调离学校、辞职者,或毕业后未按期返校工作者,均须全额退还攻读博士学位学制时间内学校发放的工资待遇、所报销学费、提供的补贴及奖励,并另行承担影响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安排等经济赔偿及违约金30万元。

第十九条 统招博士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办妥后方可调档。若博士毕业后自愿回校工作,经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同意,并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办理提前录用,签订四方《提前录用协议书》,其中一方为担保人,担保人为校内在编在职职工,担保申请人毕业后按期返校。签署承诺书,同意其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籍档案由培养学校寄往我校,或委托我校领取。

第二十条 统招博士研究生提前录用者待遇及责任:

1. 学制时间内,学校一般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提供资助,对师资紧缺、难以引进博士的学科专业的青年骨干教师,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提供资助。

2.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工作量酬金。

3. 提前录用者毕业按期返校工作后,相关待遇按当年录用博士政策办理,不再进行工资补偿。

4. 提前录用者毕业后因其个人原因未按期返校工作,须全额退还学校提供的资助,并另行承担影响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等经济赔偿及违约金共30万元。申请者虽按期返校但在校服务期未满5年而调离我校、辞职的,须全额退还学校提供的资助及安家费、购房补贴等相关待遇,并向学校缴纳赔偿及违约金30万元。

第六章  国内岗位进修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选择高水平大学、知名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访学研修、开展合作研究及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二十二条 访学研修、国内合作研究申请者申请当年年龄不超过55周岁,博士后研究不超过40周岁。

第二十三条 访学研修及合作研究一般不超过12个月,博士后研究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二十四条 访学研修、开展合作研究及从事博士后研究者待遇及责任:

1. 访学研修期间减免定额教学科研工作量,发放绩效工资时,减免部分不予计发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合作研究及从事博士后研究不予减免定额教学科研工作量。按国家人事政策规定享受工资和福利待遇。原则上不得延期,擅自延期的,自到期之日起,停发工资等待遇。

2. 学校报销访学研修学费、住宿费和交通费,实报实销,原则上限报3万元,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和教师个人协商承担。确有困难者,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借款用于学费转账。合作研究及从事博士后研究,学校不提供费用支持。

3. 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书》,延长服务期5年(原有服务期未满者,在原有服务期的基础上,延长服务期5年),服务期未满而调离学校、辞职者,须向学校缴纳赔偿及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

第七章  社会(工程)实践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任期内人事处备案记录的社会(工程)实践经历,可作为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选派者申请当年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须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一年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符合社会(工程)实践所需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 选派期限由选派形式决定,一般不低于3个月,其中全职(脱产)参加社会(工程)实践的,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兼职(非脱产)参加社会(工程)实践的,不超过36个月,社会(工程)实践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分阶段进行,但每阶段参加实践的时间应连续不少于1个月。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工程)实践。

第二十八条 教师参加社会(工程)实践期间人事关系不变,学校保留其原岗位、职务及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教师参加社会(工程)实践期间,实践接收单位已提供相关补贴待遇的,学校原则上不再补贴;实践接收单位未提供相关补贴待遇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没有具体规定的,学校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交通、通讯和生活补贴:全职(脱产)参加实践的,实践接收单位位于马鞍山市的,补贴标准为400/月;位于非马鞍山市但属于马鞍山市周边地区的,补贴标准为800/月;位于其它地区的,补贴标准为1200/月。兼职(非脱产)参加实践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条 全职(脱产)参加社会(工程)实践的,与学校签订相应协议,减免教学科研定额工作量,发放绩效工资时,减免部分不予计发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兼职(非脱产)参加实践的,原则上不予减免教学科研定额工作量;参加社会(工程)实践期间为实践接收单位带来较好经济效益的(须相关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财务证明),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于实践结束时申请适当减免一定额度的教学科研定额工作量。

第三十一条 社会(工程)实践结束后,教师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交社会(工程)实践考核鉴定表,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和发放相应补贴的依据。

第八章  出国(境)研修

第三十二条 根据经费来源不同,教师出国(境)研修分为国家公派出国、学校公派出国(境)(含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出国(境)(含对方提供资助)三种形式。

第三十三条 国家公派出国指经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渠道申请、派出,国家资助留学费用的出国留学方式。遴选程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学校审核推荐、项目注明的受理单位受理、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公派出国(境)指列入教师进修计划,由学校派出的出国(境)留学方式,适用的留学项目有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等。

第三十五条 自费公派出国(境)指经由个人自主联系、本人承担或对方资助留学费用,取得国外高校(科研机构)录取通知书,经学校批准同意派出的出国留学方式。自费公派出国()教师研修期间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缓发,待其回校后视情况决定补发事宜。自费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教师须办理相应手续,保留公职时间不超过4年,期满后若不返校,按自动离职处理,若如期返校并获博士学位,按学校当年博士录用政策办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派出国每年可申报的具体留学项目、条件要求、时间安排等以国家留学基金委当年公布为准。国家公派资助内容与标准,以及出国保证金等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执行学校不再提供经费资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公派出国(境)申报条件:教学科研业绩突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已受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访问学者申请当年年龄不超过50周岁、博士后研究申请当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取得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正式邀请函;具备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学校公派访问学者资助内容与标准:访学期间生活费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其中,生活费标准原则上参照留学基金委规定标准的80%执行,按期回校后一次性办理报销并结算补助;生活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先借款。同一出国(境)研修项目,涉及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经费资助的,资助额度按最高者计算,不予重复资助。原则上学校不提供公派博士后研究经费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派留学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公派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九条 在批准的公派留学期限内,定额教学科研工作量减免,按国家人事政策规定享受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经批准的教师公派出国(境)前须与学校签订四方《出国(境)研修协议书》,其中担保人一方为校内在编在职职工,该方担保申请人按期返校。延长服务期5年(原有服务期未满者,在原有服务期的基础上,延长服务期5年),服务期未满而调离学校者,全额退回其出国(境)研修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待遇及资助费用,并承担影响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安排等经济赔偿及违约金共30万元。原则上不得延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未归的,停发其工资等待遇,按违约处理,具体有:①向学校缴纳赔偿及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退回其出国(境)研修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待遇及资助费用;②劳动关系按自动离职处理;③追究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公派出国(境)研修期限较短、成果发表周期较长,教师须在研修期间署名作者单位为安徽工业大学的论文等成果,可在返校后的一年内由申请人提交学校人事处。返校后,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开设1-2门英文授课课程,相应证明材料由申请人一同提交人事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职称晋升、岗位晋级、科研资助、评奖评优等方面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出国(境)研修启程前,教师须接受外事办公室负责进行的外事等方面的教育,涉及出入境手续的相关事项,由外事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九章  短期培训

第四十三条 参加短期培训(进修)教师在获得培训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后,报销培训期间学费、住宿费和交通费,实报实销,原则上限报1.5万元,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和教师个人协商承担。

第十章  申请程序

第四十四条  国内学历学位教育、国内岗位进修、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工程)实践、出国(境)研修申请程序如下:

1. 个人申请。每年10月初,申请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进修申请表》(相应申请表可从人事处网页下载),详细陈述本人近三年来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及主要成果,其中国内岗位进修、出国(境)研修等须陈述进修与研修的详细计划及预期目标等。

2.院(部)审议。各院(部)根据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情况,统筹制订本单位下一年度的教师进修计划,并对申请人的各项陈述进行客观评价并撰写评价意见,学院教授委员会按上述进修类型确定推荐人选并对申请人进行排序,并将推荐结果报送人事处。

3. 资格审查。人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当年教师进修计划。

4.审议审批。进修计划报校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专门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经审议审批后予以公示。特别紧急时,报分管校长决定并视情况补报会议。

5.签订协议。

第四十五条  短期培训申请程序如下:

1.收到培训通知后,由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工业大学教师短期培训申请表》(相应申请表可从教师能力发展中心网页下载),概述本人近三年来教学科研工作情况、主要成果及培训的必要性。

2.各院(部)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需要和师资队伍情况,统筹安排本年度教师短期培训工作,原则上本年度参加短期培训的教师不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5%。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人所述内容进行客观评价,签署审核推荐意见,报送教师能力发展中心(附相应培训通知)。

3.教师能力发展中心对教师培训(进修)申请进行审查、核批。对学费金额较大(1万元及以上)的培训,教师能力发展中心报学校会议研究审批;特别紧急时,报分管校长决定并补报会议。

第十一章  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师进修工作,要制订符合本单位需要的进修计划,要妥善处理好本单位教师队伍建设与教学工作任务安排之间的关系,每年度安排进修教师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5%,但脱产进修不得突破15%,因上级主管部门安排人才项目申报等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后可视实际情况调整比例。各单位要定期联系并关心在学教师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 教师进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应积极完成进修任务和实现预期目标,因个人原因未经学校同意变更或中止进修者,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进修。

第四十八条 教师在进修单位和进修项目落实后,须与人事处签订进修协议。凡未经所在单位及学校同意而擅自脱产进修的教师,一经查实,自脱产进修当月起停发工资,并以旷工论处;对擅自同意教师脱产进修或将脱产进修教师报为满勤的单位,学校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教师进修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期限完成。确需延期的,各类进修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国内岗位进修不得申请延期。

2. 国内学历学位教育需延期毕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导师、培养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

3. 国家公派出国研修申请延期的,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执行。

4. 学校公派出国和自费公派出国(境)研修申请延期的,应提前3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国外单位、合作导师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并附上项目计划和延期资助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公派出国人员研修延期期间停发工资等待遇,按期回校后补发。

第五十条 教师进修结束后,要求如下:

1. 博士学位教育结束后,应及时向人事处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以及相关学籍材料原件。

2. 国内访学、国内合作研究结束返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进修总结,向人事处提供结业证书原件、相关学籍材料原件。

3. 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工程)实践结束返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实践总结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4. 出国(境)研修结束返校后,15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递交访学、研修工作小结,向人事处提交国(境)外当地领事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并在回校(或开学)1个月内开设面向教师或学生的专题学术报告。

5. 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的,(1)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2)所借款从当事人工资中扣回;(3)不再列入后续教师进修计划。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进修实施办法(试行)》(办〔20146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自费获得硕士学位奖励仍按校办〔201211号文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中教师短期培训由教师能力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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