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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5-01-06 11:27  

 

办〔2014〕69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

 

安徽工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科研工作,增强学校的科研实力,促进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若干意见》(皖政办〔2004〕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委员,有关校领导任委员。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博士后政策、博士后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招收计划,负责研究和协调学校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领导学校博士后工作。

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后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由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博后办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申报、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办理、博士后科学基金申报等工作;协助各流动站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联系博士后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博士后报到、工资、福利待遇、出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档案保管和转送等事务;协助安排博士后配偶临时工作、子女就学等。

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博士后管理与服务工作,包括:组织部负责办理博士后党组织关系转接等有关事宜;科研处负责在站博士后的科研项目及成果申报、鉴定等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博士后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财务处按照博士后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单立账户,确保专款专用;外事(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外籍及港澳台博士后的有关涉外工作和在站博士后的出国事宜;保卫处负责办理博士后及其家属的落户和户口迁移手续;资产管理处负责配套设施的配备和管理;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博士后人员的住房调配(或由学校提供租房补贴)。

第二条  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应于建站后及时成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组,负责进站申请受理、博士后人员遴选,以及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科研管理、出站考核等工作。工作组负责人一般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应包括设站一级学科的博士生导师。各设站单位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博士后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工作组成员、合作导师和工作联系人名单报博后办审核、备案。

第二章  博士后的招收条件

第三条  所设立的流动站均可招收博士后。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是具备招收博士研究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者,指导博士后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和完成在站研究任务。合作导师指导的博士后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该导师次年招收博士后的资格。

第四条  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承担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还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但须先按《关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的报批及管理办法》向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收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类别

第五条  国家计划指标内统招博士后指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安徽省政府拨款资助的博士后。

第六条  自筹经费博士后指由学校、设站单位或合作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

第七条  留学回国博士后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不占计划内指标。留学回国博士后可选择设站学科或具有开展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  外籍博士后指在国外知名大学毕业、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第九条  项目博士后指经中国博士后基金会批准,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招收的博士后。

第十条  企业博士后为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与已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联合招收企业博士后。

第四章  申请博士后的条件

第十一条 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具备一定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且符合各流动站招聘岗位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者必须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资助招收名额原则上只招收外校人员。本校培养的博士,不得申请进入本校同一学科(一级学科)做博士后,本校毕业的博士跨学科做博士后也要从严控制。

第五章  博士后的申请及录用程序

 第十三条  博后办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招收指标及学校自筹经费招收名额,向设站单位下达当年的招收博士后名额,并公开发布博士后招聘启事。

第十四条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2份,其中至少有一份为博士生导师推荐信;留学博士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份国外的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教授、专家推荐信);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需加盖学位办公室公章);

4.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办完博士毕业离校手续的证明;

5.博士学位论文或论文详细摘要,表明本人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获奖、专利证书、成果鉴定书等);

6.身份证(复印件);

7. 体检合格证明(市级以上医院),留学人员可回国后补交体检证明;

8.已婚者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以下不同身份申请人还应分别提供的材料:

1.一站博士后人员:申请从事二站博士后人员需提供一站单位出具的《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2.辞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3.转业(复员)军人: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处的转业(复员)批函。

4.企业博士后人员:另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供的《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5.在职人员(含已分配工作的统招统分博士)、现役军人和委托、定向培养博士人员:需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并写明出站后“是否可自主选择工作”(签字盖章方可有效)。

6.留学博士: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有明确的说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7.外籍人员:需提供相应材料的中文译件。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

1.申请者向设站单位提供申请材料。

2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审阅申请材料,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进行面试考核,就其博士后研究计划的创新性、科学性以及理论和实践意义作出评价,本着保证质量,宁缺毋滥、择优录取的原则,提出是否招收的意见。填写《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学院学术委员会考核意见表》。

3.设站单位将招收的各种类型博士后申请材料备齐后,报博后办汇总审核经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报全国博管办审批。申请材料同步通过全国博士后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申请获批准后,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4.企业博士后的人选主要由工作站(或企业)选拔,合作导师与流动站有责任对企业博士后人选进行面试考核,考核通过后签定三方《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报校博管办批准

5.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申请作博士后, 经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相关设站院系还应到外事(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相关外事手续。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是国家正式职工,但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属短期流动的正式教职工,在站期间落短期常住户口,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在站博士后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享受我校正式职工的待遇,在站博士后日常管理主要由设站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被录取的博士后人员应在一个月内报到,并办理进站相关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应提前向博后办提出申请。对未申请延期报到,或申请延期报到未被批准而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报到时,与学校签订进站协议,明确双方职责,确定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设站单位合作导师向博士后介绍本学科的科研工作情况,指导博士后制定完成研究工作的详细方案,签订博士后科研任务书,并在一个月内报校博后办审批。博士后科研任务书作为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若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设站单位负责人同意和博后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合作导师、设站单位负责人同意和博后办批准,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延长期与在站时间总计不超过3年,延长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医疗由合作导师负责。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设站单位负责人同意,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申请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它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定向和现役军人博士后申请出国(境),须征得原单位或部队政治机关同意。在站博士后原则上不得申请出国(境)留学或长期出国(境)工作,若在站期间需与国外进行合作研究,或研究课题需借助国外研究条件进行,出国时间可超过3个月,但需签订《博士后在站短期出国合作研究协议》,并报博后办备案。

对未按规定期限回国(境)的博士后,作自动离站处理,并按协议规定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其配偶返回原单位(原籍)。博士后出国期间,起薪、停薪(或津贴)由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组报人事处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检查和督促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作,对博士后人员的工作进度和研究情况进行考核。

1.中期考核

博士后中期考核时间为博士后进站12个月左右。

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组根据博士后科研任务书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进站一年内发表的论文情况;申请或参与的科研项目或基金、从事的原创性的工作情况;研究工作的社会影响和评价,研究结果引用情况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学态度、学术道德、协作精神等。

考核程序:①合作导师介绍博士后人员进站后的工作情况;②博士后本人进行工作述职,接受专家提问并答疑;专家评议、形成考核意见,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表》并在表中签名;③设站单位负责人签字、设站单位所在学院盖章后将《安徽工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交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档次标准分别为超过、满足、基本满足、不满足科研任务书规定的要求。考核结果作为出站考核的一部分记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对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须向其提出完成任务的限期要求,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2.出站考核

出站考核时间一般选择在博士后期满出站前1~2月左右进行。

出站考核由博后办牵头负责,设站单位负责具体实施。设站单位负责人、博士后工作组成员和合作导师等5-7人组成考核组(其中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2人),合作导师可以担任考核小组成员,但原则上不得担任考核小组组长。

出站考核主要考核博士后在站科研工作的完成情况。考核标准:①完成进站时确定的研究工作任务;②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一类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二类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若论文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人文社科基金资助(主持);②取得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③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三等奖第1名,或二等奖前2名,或一等奖前3名。上述论文、项目、专利及成果奖励均需以“安徽工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考核的程序与方法:①个人申请,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研究工作任务,并提交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格式的“研究工作报告”后,即可申请进行出站考核。申请由博士后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征得合作导师同意后交流动站(学院)研究,并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②个人总结,博士后研究人员对个人进站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在站博士后出站考核表》。③专家评议,博士后研究人员将“研究工作报告”一式15份交流动站,由博后办负责联系2名校外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出具书面评议意见。若博士后的主要研究成果已经过鉴定会鉴定或专家评审会有书面结论的,可不再送同行专家评议。④汇报考核,博士后就进站以来的工作情况及研究成果,向考核小组做全面汇报。汇报会除专家考核小组成员外,应邀请本学科其他教学科研人员、本专业研究生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与会人员可自由提问。⑤确定结果,考核小组根据同行专家评议及汇报会情况,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作总体评价,出具书面评议意见,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评定等级。参加考核投票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2/3,考核无效。⑥设站单位就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校博后办,并将《安徽工业大学博士后出站评审表》及相关资料交校博后办存档。

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三个档次,即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科研工作完成情况和在站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不满足科研任务书基本要求的为不合格。

结果使用:①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学校除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外,还将授予“安徽工业大学优秀博士后”称号,优先考虑选留充实学校的师资队伍;②出站考核合格者,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理《博士后证书》。③出站考核不合格者,由校博后办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做退站处理,不发给博士后证书,不享受博士出站人员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七章  退 站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待遇)。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 已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因公示暂未取得博士学位的博士后在进站半年之后仍未能向博管办提交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的。

8.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博士后退站后,学校收回下拨计划指标的剩余经费。博士后进站1年内办理退站,合作导师可延用学校所拨经费另外遴选博士后,经费不足部分由合作导师支付。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个人特殊原因提出辞聘的,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正式申请,经设站单位和学校同意,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辞聘。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辞聘:

1.承担国家重点项目,辞聘后可能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工作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和学校重大机密,在规定保密期内的。

3.正在接受司法或行政审查,尚未结案的。

4.与学校另有协议的。

第八章  出 站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从到博后办报到之月起满24个月即为出站时间,博后办在博士后出站前3个月,将离校通知单发至设站单位,以利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出站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设站单位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可凭以下材料到博后办办理出站相关手续: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3份);

2.博士后研究报告(3份);

3.安徽工业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2份);

4.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2份);

5.配偶及子女户口证明复印件、结婚证、独生子女证(1份);

6电子报件(1份)

第二十八条 出站博士后应出具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或由接收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中签署接收意见。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暂时无接收单位的,可将本人关系及户口转入人才流动中心。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须将离校通知单交至博后办,由人事处将其材料转至接收单位,办理人事、工资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博士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者,若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按自动退站处理,博后办将其人事档案转至校外相关组织机构或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出站评审合格的博士后,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九章  优秀博士后的评选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组织选拔优秀博士后参加安徽省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评选表彰。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凡在站和出站不超过六年的博士后,均有资格参加优秀博士后评选。

 

第十章  博士后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或协议工资。其中,执行岗位绩效工资的,岗位工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绩效工资参照校内同类同等人员标准执行。

统招博士后由学校提供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自筹经费博士后基本工资由学校提供,其他各项经费由设站单位、所依托项目予以支持;留学回国博士后其日常经费由政府资助;外籍博士后其待遇原则上不低于统招博士后;项目博士后的各项经费由博士点单位、合作导师承担。

自博士后人员终止在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其工资待遇。

本校教师在职进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享受在职职工待遇。

第三十五条  除外籍博士后外,其他经国家批准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与我校正式教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外籍博士后在站期间医疗保障问题,比照我校外教(外籍专家)执行。

第三十  博士后进站后由学校统一安排住房,统一配置生活必备家用电器、家具(属学校公共财物)。博士后人员按月交纳房租,水、电、气等费用按实际用量由个人支付。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应及时将住房退回学校。若学校无可调配房源,学校按800元/月标准提供租房补贴(随工资发放)。

第三十七条  统招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办理学校常住户口,其配偶和子女可办理学校暂住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享受学校正式教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八条  统招博士后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和我校工作需要及原单位意见,借调到我校,由学校安排适当工作,纳入学校流动编制管理,其工资待遇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并享受我校同类人员的福利待遇。夫妻两地分居的,配偶未随博士后来校,或配偶属非国家正式职工、学校不安排工作的,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

第十一章  博士后基金申请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其中,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进行资助。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及配套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博后办负责组织在站博士后申请“安徽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第四十一条  其它基金,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度自然科学基金(适合在站博士后)、留学回国启动基金(适合留学回国博士后)等,可经由科研处和所在学院办理。

第四十二条  财务处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的科研基金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第一署名单位为“安徽工业大学”的科研成果,按学校当年规定的科研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二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统招博士后、留学回国博士后经费,由全国博士后基金会按年下拨;对国家计划指标外招收的自筹经费博士后,学校将采取拨款支持、设站单位拨款支持、所依托项目经费支持等方式予以扶持;项目博士后由设站单位和合作导师拨款支持。博士后人员延长在站时间,不增加经费。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博士后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支付博士后人员工资待遇、进行博士后人员奖励等。博士后经费的支付,由合作导师和博后办审核。

第四十六条 凡以博士后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属学校财产,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等手续,且不得带离出站。

第四十七条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规定,学校从博士后经费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由博后办负责,用于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博士后出站离校后剩余经费,转入学校博士后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博士后本人一般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申请的博士后基金,在完成研究任务后,必须按规定上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博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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