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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7-05 15:59  

皖人社秘〔2017199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现将《安徽省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 年6 月6

安徽省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工作经费在促进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等方面的积极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博士后工作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从省财政设立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范围为:

(一)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

(二)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三)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用途和资助标准为:

(一)新设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补助经费,每站10万元;

(二)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与国家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补助经费,每人3万元;

(三)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与国家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在站期间每人2万元;

(四)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活动项目资助经费,每个项目3-5万元;

(五)经国家或省综合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奖励经费,每站奖励5万元。

第五条  新设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补助经费在设站单位招收首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拨付。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晋升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如已获得过设站补助经费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六条  新设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补助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补助经费、生活补助经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情况统一拨付。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活动项目资助经费每年由设站单位推荐申报,经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审,按评审结果择优资助。

第七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拨付到设站单位。各设站单位对拨付经费要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获得科研活动项目资助经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资助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须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项目结题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各设站单位所在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经费使用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博士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2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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