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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2018-01-03 15:31  

皖人社发201764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现将《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1129

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精神,规范和加强我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后制度是指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工作站在我省分为国家级工作站和省级工作站,省级工作站又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是指经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在流动站或工作站等科研平台从事研究工作,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综合管理,发挥设站单位主体作用;坚持分类管理,提高培养质量;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全省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开展省级工作站设立评审工作以及流动站(工作站)进出(退)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服务保障等工作。

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全省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履行对博士后人员培养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具体管理办法,承担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章  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

第七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八条  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园区申请设立国家级工作站的,一般应为省级工作站设站单位,且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相应等级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 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 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在省级工作站评估中获优秀等次、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设站单位可优先推荐申请设站。

第九条  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园区申请设立省级工作站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相应等级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 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 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对属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可优先申请设站。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设站。

第十条 设立流动站,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汇总,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设立国家级工作站,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汇总,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设立省级工作站,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三年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招收在职博士后人员应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博士后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申请从事第二站及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获博士学位的年限不受限制。

第十三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工作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应围绕主营业务所属的科研领域开展。

招收的博士后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到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四条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双方应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应以工作站为主,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学术指导并可收取一定费用。

第十五条 设站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国家级工作站,经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

技术实力强、与非流动站设站单位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省级工作站,经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十六条 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工作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培养和管理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应按照单位性质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目标责任、在站工作期限、科研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所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设站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应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博士后人员培养制度,明确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内容、科研目标、科研进度、科研经费、科研条件等。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可针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制定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制度和奖惩激励等具体管理办法。

设站单位应充分发挥专家学术委员会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培养、考核、管理博士后人员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本人常住户口,人事关系未转到设站单位或设站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的不予办理户口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为其子女在设站单位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设站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规和制度,负责博士后人员博士后阶段重要材料、档案的存储和保管,确保博士后人员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安全,并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将相关材料原件归入博士后人员人事档案。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年。设站单位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在2-4年内灵活确定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博士后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可根据项目期限和承担任务调整在站时间。

博士后人员研究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并可选择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可结合博士后研究工作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聘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研究工作期满,应按照《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格式》撰写研究报告,流动站和国家级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在出站时将研究报告分别报送设站单位、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省级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在出站时将研究报告分别报送设站单位和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出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员应发放《博士后证书》。《博士后证书》一般由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印制发放。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的《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须按有关规定到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办理出站手续。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其出站后人事关系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6.因旷工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处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7.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8.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10.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一条 对具有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可直接予以退站,并按有关规定到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办理退站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退站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人事档案、户口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退站后,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博士后退站人员和设站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解除或终止手续。

第三十三条 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和谐宽松环境;引导博士后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反对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评估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

第三十五条 评估工作分为国家级评估和省级评估。

国家级评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基本要求和主要评价内容具体实施,评估结果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省级评估由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级评估结果,对获优秀等次的流动站和国家级工作站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表扬,对获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设站资格。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省级评估结果,对获优秀等次的省级工作站予以通报,对获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设站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丧失设站条件、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流动站、工作站以及工作站分站,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可直接予以撤销或注销。撤销和注销的流动站、工作站和工作站分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站。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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