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2010〕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0〕38号文),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我市全日制用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由560元调整到720元,非全日制小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6元调整到7.5元。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校用工实际,本着“保证标准、适度调整、留有空间”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对我校各类非在编人员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一、全日制用工(A类)
(一)已受聘人员原月工资标准低于720元的,调整到720元。
(二)受聘人员:具备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学历,月工资1000元;具备专科学历,月工资900元;具备中专学历,月工资800元。
(三)以下人员,在对其实际技能和岗位受聘考核的基础上,符合我校用工需要的,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受聘医生: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提供证书,下同),月工资1500元;具备中级职称任职资格,月工资1200元;其他,月工资1000元。
2.受聘护士:具备副高职称任职资格,月工资1200元;具备中级职称任职资格,月工资1000元;其他,月工资800元。
3.受聘技术工:技师(技术工二级),月工资1000元;高级工(技术工三级),月工资900元;中级工(技术工四级),月工资800元;初级工(技术工五级)及普通工,月工资720元。
4.受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且具备任职资格及等级的,经业务考核后,可比照执行。
(四)根据市场行情,难以聘用合适人选的,月工资待遇经商议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二、聘用退休(内退、协保)人员(B类)
(一)原月工资标准低于720元的,调整到720元,已高于720元的,暂不调整。
(二)部分B类岗位工作量较大的,经用工单位提出意见并经审核,调整到最高每月800元或略高于800元。
三、非全日制用工(C类)
原小时工资标准低于7.5元的,调整到7.5元,已高于7.5的,暂不调整。
四、本通知中涉及的各类证书、证件,办理用工合同时或兑现工资时必须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工资标准调整后,原已生效的合同,2010年内暂不作变动。
六、经费自理单位,结合本次调整情况,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经费支付渠道不变。调整后的标准,报人事处备案后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 工资 调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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