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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非在编人员工资标准调整的通知
2016-03-23 09:27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557号),自 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马鞍山市全日制用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由1040元调整到1350元,非全日制小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0.20元调整到14.00元。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校用工实际,本着“保证标准、适度调整、留有空间”的原则,经学校研究,决定自2015111日起,对我校各类非在编人员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一、受聘人员原月工资标准低于1350元的,调整为1350/月。

二、受聘人员:具备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学历,月工资1500元的,调整为1800 /月;具备专科学历,月工资1300元的,调整为1600 /月。

三、受聘在校医院、工程实践与创新教育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专业技能考核合格后,执行下列工资标准:

1医生: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医生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月工资 1800 元的,调整为2400/月;具备中级职称任职资格,月工资1500元的,调整为2000/月。

2.护士:具备副高职称任职资格,月工资1500元的,调整为2100/月;具备中级职称任职资格,月工资1300元的,调整为1800/月。

3.技术工:未取得职业(工种)合格证书、月工资1500元的,调整为1600/月;已取得职业(工种)合格证书、月工资1600元的,调整为2000/月,其中经技能鉴定后获得技师(技术工二级)、高级工(技术工三级),中级工(技术工四级)、初级工(技术工五级)的,在2000/月的工资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800元、600元、400元、200元。

四、其他特殊岗位工资标准按学校有关决定执行。

五、根据市场行情,难以聘用合适人选的,月工资待遇在确定岗位招聘计划前,经校非在编人员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经费自理单位,依据文件精神,参照学校非在编用工岗位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适当调整本单位非在编用工岗位工资标准,经费支付渠道不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报人事处备案后执行。

附件: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安徽工业大学人事处

                            2016年3月21

附件

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档次

标准

执行的地区

/

/小时

1520

16

合肥市区

1350

14

淮北市区,蚌埠市区,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马鞍山市区,芜湖市区,宣城市区,铜陵市区

摘自《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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