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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科级干部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2015-03-04 10:47  

为了客观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促进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工作效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并为工作人员的使用和奖惩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二)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三)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分类考核与整体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四)本办法实施范围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含人事代理聘用人员),适用对象为科级干部、工作人员(包括科级以下干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

二、考核组织

(一)考核工作在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科级干部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组(简称考核工作组),下设考核办公室(简称考核办)。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担任考核工作组组长,成员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主要负责人组成,考核办设在人事处。

(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考核工作需要成立相应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担任,配合学校考核工作组做好科级干部及工作人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考核内容

科级干部及工作人员考核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科级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指在思想政治素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水平、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指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廉,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四、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

科级干部及工作人员须围绕考核内容,认真进行个人年度工作书面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2.述职测评  

机关党委所属部门的科级干部、工作人员述职测评由所在党支部组织进行;其他单位(部门)的科级干部、工作人员述职测评由各基层党组织开展进行。测评指标详见附件四、五、六。

1)领导测评  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测评。

2)互评及服务对象测评  对院(部),互评参加人员为本院(部)参加考核的全体科级干部及工作人员,服务对象测评参加人员为本院(部)系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对机关党委所属部门,互评参加人员为本支部全体科级干部及工作人员,各支部根据单位(部门)工作性质,邀请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或学生代表(校院两级学生会负责人)参加测评;对其他单位(部门),根据本单位(部门)职工人数情况,互评参加人员或为单位(部门)全体科级干部及工作人员,或分组进行互评,根据本单位(部门)工作性质,邀请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或学生代表(校院两级学生会负责人)参加测评。

3.考核记分

记分分为德、廉记分和能、勤、绩记分。

1)德、廉记分分别由本单位(部门)领导测评分、互评及服务对象测评分构成,权重各占50%;德、廉记分作为确定考核等级的核心要素单独使用,不记入个人考核记分。

2)能、勤、绩记分记入考核记分,分别由本单位(部门)领导测评分、互评及服务对象测评分、单位(部门)考核分构成,权重分别为40%30%30%

五、考核结果

(一)科级干部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分别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数原则上分别为被考核人员总数的15%

(二)科级干部或工作人员多于5人(含5 人)的单位(部门),分别按考核记分从高到低排序、被考核人员总数的15%比例、对照优秀等次人选须具备的条件,推荐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人选。

(三)科级干部或工作人员少于5人的单位(部门),分为学院(部)(包括各学院、体育部、工程研究院、冶金减排与资源综合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等)、党群部门(包括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机关党委)、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处)、工会、团委、离退休工作处(党总支))、其他职能部门三大类,每类按科级干部、工作人员两个层级进行考核记分从高到低排序。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等次人选,其个人考核记分须进入分类分层次排序前30%,并具备优秀等次条件。原则上各单位(部门)科级干部、工作人员优秀等次人选各不超过1人。

(四)考核工作组提出考核等级建议名单,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坚持改革创新,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3.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认真负责;

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6.德、廉记分和考核记分均为80分以上。

(六)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

3.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

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5.廉洁从业;

6.德、廉记分和考核记分均为60分以上。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组织纪律性不强,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3.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5.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组织纪律性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6.德、廉方面记分59分以下或考核记分59分以下。

六、结果应用

(一)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者,学校一次性给予1个月基本工作业绩奖励。

(二)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2.按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3.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者,按有关规定扣回已发放的基本工作业绩奖励,不再发放管理服务奖。

(四)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者,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五)受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者,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其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者,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考核纪律

(一)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人员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测评人员要公平、公正。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考核,要如实进行总结,及时提交有关材料,主动配合考核组工作。

(二)严肃考核纪律,考核人员、测评人员和考核对象应做到:不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不弄虚作假,不违背考核工作程序,不进行非组织活动,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正常进行。对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科级干部及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八、有关规定

(一)新进人员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薪级工资不予晋升,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工作时间累计不到半年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含试用期),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除特殊规定外,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相关情况由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三)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降聘或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五)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者,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考核工作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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