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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出站申请注意事项
2017-07-03 11:14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站时间应满21个月,一般为24年,总在站时长不得超过6年;

2、通过设站单位出站考核;

3、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办理出站所需的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1份;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1份原件1份复印件);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1份原件1份复印件);

4、出站可分配工作人员需提供《接收单位意见表》(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如接收单位为需按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的单位(政府机关除外)应明确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为编制内人员;

2)如接收单位为企业,需提供自出站起一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如接收单位无独立人事权限,需另附人才服务机构的人事代理协议首页及签章页的复印件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4)进站时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如需重新分配工作,须在出站前先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将人事档案转入设站单位,同时提交:

①原单位同意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由原人事关系所属单位人事或干部部门出具,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须提供《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上述材料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原则出具。

②将档案调入设站单位,并由设站单位出具已收到人事档案相关证明。

5、出国人员需提交进站之前常住户口所在省(市)人才服务机构同意接收档案的证明;

6、进二站人员需提交二站接收单位博士后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站证明;

7、转业(复员)军人除按照材料“4”提供有关证明外,还需提交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原所在部队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门的转业(复员)批函;

8、办理本人及家属落户人员需按照系统在线预审提示或中国博士后网站“办事指南”提供落户证明(房产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1份原件及2份复印件);

9、所在地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及设站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 提交网上出站申请时请按照系统提示上传所需材料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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