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为便于聘任、考核及分配工作的正常开展,经校领导同意,现开展高级职称教师岗位类型确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对高级职称教师岗位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将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岗位分为三类: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分别简称教学型、科研型、教研型)。分型依据按照《关于教师岗位分型的具体解释》(附件1)执行。
二、请各教学单位严格对照《分型办法》,在前期岗位聘用申报工作的基础上,核定报送本单位高级职称教师(含现校聘教授、副教授)的岗位类型信息,填写《高级职称教师岗位类型申报确定表》(附件2),于2018年1月17日前报人事处。
这便于本次工作的尽快开展,各单位只需填报教学型、科研型高级职称教师岗位相关信息。未申报并被确认为教学型、科研型教师岗位的,学校将作为教研型岗位实施聘用与管理。
若本单位无教学型、科研型岗位教师,相关信息无需填报。
三、人事处工作联系人:何本卓(2316850)、胡正友(2311649)
特此通知
人 事 处
2018年1月15日
附件1:
关于教师岗位分型的具体解释
一、教学型教师岗位
长期从事公共课(含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教学工作量饱满,且任现职以来年均承担的课堂教学任务不少于200学时。
(一)关于公共课(含公共基础课)教学人员范围界定如下:
1、从事体育教学的教师
2、从事军事理论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
3、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近现代史类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
4、从事公共语言类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
5、从事大学计算机基础类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
6、从事数学、物理基础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
7、从事力学、制图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
8、从事电工电子类基础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
9、从事工程化学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
10、从事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
11、从事素质教育、艺术教育、创新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专门从事公共课(含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可申报(聘用至)教学型教师岗位。
(三)主要从事公共课(含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申报(聘用)至教学型教师岗位的,须教学工作量饱满,任现职以来年均承担的课堂教学任务不少于200学时,且公共课(含公共基础课)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2/3。
(四)从事教学工作不足5年的教师不得聘用(申报)至教学型教师岗位。聘用至教学型岗位后,5年内必须主要承担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学。
(五)理工类学科研究生导师不得(申报)聘用至教学型教师岗位,聘用至教学型岗位的教师不得遴选为研究生导师。
二、科研型教师岗位
主要指在省级以上科研平台(工程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专职从事科学研究或长期从事应用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推广等工作的教师。工程研究院(不含现代分析测试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单位新进的博士原则上应(申报)聘用至科研型教师岗位。
三、教研型教师岗位
教研型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主体,其首要职责是从事教学工作,同时承担科学研究工作。
四、除教学型、科研型以外的其他高级职称教师均确定为教研型教师。
附件2: 高级职称教师岗位类型申报确定表(表样)
填报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