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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
2018-11-02 10:38  

全校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

根据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10月22日印发的《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马金委[2018]4号)等的有关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起调整我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标准。为便于教职工了解掌握本次公积金标准调整工作,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缴存基数:

1、教职工当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60%”(原基数计算口径)+“2016年度一次性奖励”(文明城市双拥模范城市奖和目标考核奖)。其中,“2016年度一次性奖励”标准按3480元核定,2017年1月及以后新进校人员参照本标准执行。

2、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19087元执行,个人月最高缴存额为2291元(19087*12%)。

二、缴存比例:维持12%不变。

三、缴存办法

1、2018年1月起,学校缴存增加额及个人缴存增加额将一并转入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

2、自2018年11月份工资发放中调整个人公积金月代扣缴存标准。2018年1-10月份的职工个人缴存经费增加额分别在11月、12月份工资发放时等额代为补扣。

因个人补扣经费额度相对较大,请教职工预先对收支做好安排。

四、其他说明

1、全日制劳动合同人员缴存基数按现合同月工资标准确定,月工资标准低于原定基数2030元的,继续按原基数核定。比例由10%调整为12%。

2、2018年度退休人员按在职实际月数,于11月份工资或退休费发放时,一次性补发单位缴存增加额至个人,个人不再补扣补缴。

3、定额工资等其他人员的缴存基数按学校决定执行。

五、人事处工资福利科工作咨询电话:2311645。

特此说明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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