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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进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10-31 09:24  

〔2014〕61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特制订《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进修实施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41024

 

 

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进修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教师进修工作,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进修原则

1.重点支持原则。以团队建设为导向,以学科建设为需要,重点培养具备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2.统筹兼顾原则。向博士点授权学科、重点学科、新办专业倾斜,扶持基础学科、师资力量薄弱学科、人才难以引进学科。

3.计划进修原则。各单位应充分结合教师队伍现状、学科特点和建设需要拟订年度进修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选派教师参加相应类型的进修。

4.有序进修原则。教师申请进修应有序进行,原则上任一类型的进修结束后满三年,方可申请其他类型进修;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同类型进修。两类或多类进修不得同时或交叉进行。

5.合约管理原则。教师进修前,需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明确并规范个人、所在单位与学校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申请进修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师德高尚,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2.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两年,教学科研工作量饱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3.进修的学科专业与目前所从事的学科专业一致,回校服务学用一致。

三、教师进修类型

1.国内学历学位教育。指通过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历、学位证书。

2.国内岗位进修。指非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国内访问学者、国内合作研究、国内博士后研究等。

3.出国(境)研修。指为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而至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及科研机构学习、进修,出国(境)研修身份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博士后研究等。

四、国内学历学位教育

学校鼓励教师报考“985工程”建设高校、知名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学科以及著名学者的博士研究生。

(一)在职博士研究生

1.申报者当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原则上为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2.教师在职攻读博学位期间,其工作量减免、工资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制为四年,按期毕业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提供科研启动费5万元,补贴个人2万元。提前毕业的,科研启动费、补贴各增加1万元;逾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的,减少科研启动费及补贴,每逾期1年,科研启动费及补贴各减少1万元。

4.提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学校全额报销学费,按期毕业的,学校报销80%学费,逾期1年的,报销60%学费;逾期2年及以上的,不予报销学费。

5.对特别优秀的在职博士研究生,经学校研究给予适当奖励。

6.需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书》,明确毕业后回校服务的承诺和责任,包括:(1)服务期延长5年;(2)服务期未满而调离学校者,退还进修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待遇(不含工作量酬金)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工作每满一年,减免五分之一。

(二)统招博士研究生

1.入学前,申请者凭《录取通知书》办理离校手续,毕业后若自愿回校工作,经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同意,并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办理提前录用协议,办理提前录用协议时,需有校内在编在职职工担保其按期返校。有关规定如下:

1)学校给予申请者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四年。

2)申请者按期毕业后来校工作,相关待遇按当年录用博士政策办理,不再进行工资补偿,从安家费中扣除学校支付的生活补贴款。

3)申请者因单方面原因不能来校工作时,需加倍退还学校支付的生活补贴。

2.申请人未办理提前录用协议,毕业后若自愿回校工作,在当年人才招聘时,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录用,相关待遇按当年录用博士政策办理。

五、国内岗位进修

1.学校鼓励教师选择“985工程”建设高校、知名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学科以及著名学者进行访学、开展合作研究或从事博士后研究。

2.申请进修者申请当年年龄规定如下:访学、国内合作研究不超过55周岁;博士后研究不超过40周岁。

3.进修期限:访学及合作研究不超过12个月,博士后研究不超过24个月。

4.进修期间工作量减免、工资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不得延期,擅自延期的,自到期之日起,停发工资等待遇。

5.访学、国内合作研究,学校报销学费,住宿费、旅费等相关费用由个人与所在单位协商解决。从事博士后研究,学校不提供进修费用支持。

6.需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书》,明确进修有关事宜。

六、出国(境)研修

根据经费来源不同,教师出国(境)研修分为公派出国(含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出国()(含对方提供资助)两种形式。

(一)公派出国

1.公派出国方式:

一是国家公派,指经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渠道申请、派出,国家资助留学费用的出国留学方式。遴选程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学校审核推荐、项目注明的受理单位受理、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每年可申报的具体留学项目、条件要求、时间安排等以国家留学基金委当年公布为准。国家公派资助内容与标准,以及出国保证金等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执行。

二是学校公派,指列入教师进修计划,由学校派出的出国留学方式,适用的留学项目有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等。其申报条件为:教学科研业绩突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已受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访问学者申请当年年龄不超过50周岁、博士后研究申请当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取得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正式邀请函;具备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

2.留学期限:国家公派留学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公派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在批准的留学期限内,工作量减免、考核、工资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学校资助经费为每人人民币5万元(其中亚洲国家和地区为4 万元),包括国际旅费、房租、生活补助等,按期回校后一次性办理报销并结算补助;生活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先借款。

5.出国(境)研修期间,教师需主动与原所在单位保持工作联系,返校后的15日内需向学校递交访学、研修工作小结,并需在回校(或开学)1个月内开设面向教师或学生的专题学术报告。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的,(1)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2)所借款从当事人工资中扣回;(3)在职称晋升、岗位晋级、科研资助、评奖评优等方面,将影响其评价(考核、推荐)等结果。

6.经批准的教师出国(境)前需与学校签订《出国(境)研修协议书》,明确按期回校服务的承诺和责任,需有校内在编在职职工担保其按期返校;服务期延长5年,服务期未满而调离学校者,退回其出国(境)研修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待遇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工作每满一年,减免五分之一;原则上不得延期,擅自延期未归的,停发其工资等待遇,按违约处理,具体有:(1)向学校缴纳违约金,退回其出国(境)研修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待遇;(2)劳动关系按自动离职处理;(3)追究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7.因出国(境)研修期限较短、成果发表周期较长,教师需有在研修期间署名作者单位为“安徽工业大学”的论文等成果,在返校后的一年内由申请人提交学校。

8.出国(境)研修启程前,教师需接受外事办公室负责进行的外事等方面的教育,涉及出入境手续的相关事项,由外事办公室归口管理。

9.上述资助范围,不包括学校确定的中外合作、科研合作等项目。

(二)自费公派出国(境)

指经由个人自主联系、本人承担或对方资助留学费用,取得国外高校(科研机构)录取通知书,经学校批准同意派出的出国留学方式。

1.自费公派出国()(不含攻读博士学位)教师研修期间工资待遇缓发,待其回校后视情况补发。

2.自费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教师需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公职4年,自出国(境)之日起所有工资待遇停发,4年后,若不返校,按自动离职处理,若如期返校并获博士学位,按学校当年博士录用政策办理。

七、申请程序

1.每年10月初,申请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进修申请表》(相应申请表可自人事处网页下载),详细陈述本人近三年来教学工作情况、科研工作情况(含主要成果),其中国内岗位进修、出国(境)研修尚需陈述进修与研修的详细计划及预期目标等。

2.各院(部)根据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情况,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教师进修类型,统筹制订本单位下一年度的教师进修计划,并对申请人的各项陈述进行客观评价并撰写评价意见,学院学术委员会按进修类型确定推荐人选并对申请人进行排序,并将推荐结果报送人事处。

3.人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当年教师相应进修计划。

4.学校审批。进修计划报学校会议研究审批,经会议研究同意后予以公示。特别紧急时,报分管校长决定并补报会议。

5.签订协议。

八、相关规定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师进修工作,要制订符合本单位需要的进修计划,要妥善处理好本单位教师队伍建设与教学工作任务安排之间的关系,每年度安排进修教师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2%,但不得突破10%。要定期联系并关心在学教师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2.教师进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应积极完成进修任务和实现预期目标,因个人原因未经学校同意变更或中止进修者,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一类型进修。

3.教师被进修单位录取后,需与人事处签订在职进修协议。凡未经所在单位及学校同意而擅自进修的教师,一经查实,自进修当月起停发工资,并以旷工论处;对擅自同意教师自主进修或将自主进修教师报为满勤的单位,学校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4.教师进修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期限完成。确需延期的,各类进修按下列规定执行:

1)国内岗位进修不得申请延期。

2)国内学历学位教育需延期毕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导师、培养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

3)国家公派出国研修申请延期的,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执行。

4)学校公派出国和自费公派出国(境)研修申请延期的,应提前3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国外单位、合作导师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并附上项目计划和延期资助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公派出国人员研修延期期间停发工资等待遇,按期回校后补发。

5.博士学位教育结束后,应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提交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学籍材料,以便及时存档。凡未提交证书及学籍材料者,不予兑现相关待遇。国内岗位进修、出国(境)研修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进修总结、结业证书以及学术成果清单,由所在单位审阅、盖章后交人事处存档。

6.未经规定程序申请或未经批准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

7.办理过程中,执行标准或方式等涉及变动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学校以往有上述教师进修方面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9.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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