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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
2022-05-05 17: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中的作用,将博士后制度与青年教师引进培养工作有机结合,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资博士后工作统筹纳入学校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师资博士后的培养过程中应注重提升教师职业所需的素质和教学、科研能力。

第三条  我校师资博士后主要面向冶金、材料、化学等学科实施。对其它学科符合我校博士后入站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招 收

第四条  申请条件

年龄在35周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综合素质高。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

师资博士后申请者须达到我校博士后入站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程序

申请者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交应聘材料。初审合格后,由具体博士后流动站负责招收,按照我校人才引进相关流程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进行面试考核,并将考核意见提交学校研究。

经学校研究后,申请者登陆“中国博士后网”注册、提交本人的电子材料,完成注册审批后,纳入师资博士后培养。

 

第三章   待 遇

第六条  师资博士后进站后,实行协议工资制度,按照揭榜挂帅形式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待遇。

第七条  师资博士后按照30-100万元/年计发协议工资(人民币,税前,下同,含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共计两年。

第八条  师资博士后进站后按照30万元/年协议工资计发,再根据考核完成情况计发相应档次协议工资余款。

学校考核等次分为五档:

第一档,协议工资 100 /年。

第二档,协议工资50/年。

第三档,协议工资40/年。

第四档,协议工资 35 /年。

第五档,协议工资 30 /年。

第九条  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达到四档及以上,经学校研究后计发相应档次的协议工资余款

第十条  学校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其中设备购置费5万元),按科研项目方式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1000/月标准提供两年租房补贴。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第十三条  在站期间,根据岗位用工情况,学校可安排其配偶临时性劳务工作,可安排其子女入学。

第十四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所获得的资助经费不计入学校发放的薪酬待遇。

第十五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协议工资外,不再享受校内其他绩效奖励。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师资博士后应在进站批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到流动站所在学院报到,三个月内完成开题。

师资博士后进站后全职从事研究工作,在履行研究工作职责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

第十七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时间为24个月。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出国研修项目。

第十八条  师资博士后进站后可申报相关博士后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资助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学校财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师资博士后须在进站12-15个月内参加中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能继续从事研究工作和出站的依据。中期考核由所在博士后流动站负责。师资博士后中期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合格及以上者,继续留站工作;不合格者,转为一般博士后或予以退站处理。

第二十条  师资博士后应在出站时限前一个月内提出出站申请至所在博士后流动站,经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学校研究。学校审定同意后,办理出站手续。办结出站手续后以新进教师身份办理入职,来校工作时间自进站之日起算。

如师资博士后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一等资助的研究任务尚未结题,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延长期不超过1,在出站考核时协议工资余款降低一个档次兑现。

第二十一条  师资博士后出站时未达到出站考核第五档的,按一般学科博士后办理出站,原则上不予留校任教。

第二十二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站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违反学术道德、师风师德,影响恶劣的或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退站情况者,予以退站处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申请的项目和专利等本人须署名为第一作者,且安徽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如工作业绩达到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可不受资历限制申报职称。

第二十五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的一类科研奖励须有安徽工业大学署名,二类科研奖励须安徽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十六条  师资博士后按期出站且经学校批准留校者,如选择到校外就业,不予计发四档及以上的协议工资余款。

第二十七条  师资博士后如中途退站、擅自离站,停止发放薪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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